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41-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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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敬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執聲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112 年度偵字第910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3 支,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112 年度偵字第910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2 年9 月6 日至113 年9 月5 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堪以認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菸彈3 支經送驗後,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 年5 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32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足認均係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又該等毒品均係受刑人本案施用毒品所餘之物,業據受刑人於警詢中供承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高市警少隊偵字第11270300000 號卷第10頁),從而,上開扣案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者,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自應與殘留有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與必要之包裝袋,併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一 大麻菸彈1 支(金色,驗前毛重14.836公克) 二 大麻菸彈1 支(銀色,驗前毛重13.005公克) 三 大麻菸彈1 支(白色,驗前毛重10.59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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