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42-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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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財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 20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財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9、270、27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83號案件(下稱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毒聲字第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9、270、27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本案遭查獲施用毒品犯行,應為前開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而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83號案件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憑。又本案所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證,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之毒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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