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43-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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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壹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史霖蒼於民國112年8月1日,在高 雄市○○區○○路00號社區大樓內拾獲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驗後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查上開毒品係為不詳人士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案外人史霖蒼於民國112年8月1日,在高雄市○○區○○路00 號社區大樓內拾獲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1包,並於同日18時30分許,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報案,並將上開毒品交予警方查扣,有案外人史霖蒼之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偵卷第19至27頁)。嗣經警方循線查獲可疑之持有人鄭皓淇、陳姿妤,並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辦,惟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卷內並無事證可認上開物品係鄭皓淇、陳姿妤所有,而對該2人為不起訴處分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而上開毒品經送驗後,經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為0.692公克,驗後淨重為0.68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見偵卷第91頁),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