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49-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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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 18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下稱旗山分局 )員警於民國112年7月3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前,因追查竊盜案件,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懸掛8626-X6號車牌,下稱甲車)內扣得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竊盜案件涉嫌人涂景峯及甲車車主吳明宏均否認為其等所持有,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未留有個人化特徵,無從追查其原始持有關係,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旗山分局員警於前開時間、地點,在甲車車內扣得白 色結晶1包,有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扣案白色結晶1包,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係案外人涂景峯或甲車車主吳明宏所持有,而扣案之白色結晶,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2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