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51-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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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450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扣案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6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依據前揭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