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52-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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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毛重貳點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 )及含有大麻之菸油貳個(含包裝容器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2.69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及含有大麻之菸油2個均係受刑人所有,且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所扣得被告持有之大麻1包、菸油2個,經檢出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2.69公克,淨重2.28公克)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準此,扣案之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包裝容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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