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54-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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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棓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棓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3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8月23執行完畢,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 ,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7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存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及吸食器本身,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634公克,檢驗前淨重0.372公克,檢驗後淨重0.36公克 2 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611公克,檢驗前淨重0.353公克,檢驗後淨重0.34公克 3 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504公克,檢驗前淨重0.27公克,檢驗後淨重0.26公克 4 吸食器1組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