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M-113-單聲沒-70-20241021-2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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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彥栩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31日所製作之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之當事人欄及本判決第1頁理由欄第1行所載被告姓 名「鄭彥翔」,應更正為「鄭彥栩」。 理 由 一、按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