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TDM-113-單聲沒-86-202410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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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易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易合所犯之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520號案件行政簽結在案,扣案新臺幣(下同)1,500元現金,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其本案犯 行與該署109年度偵字第198號案件係同一案件,因前案已經緩起訴處分而予行政簽結等情,有上開行政簽結之簽呈附卷可憑(詳橋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520號卷第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對警方查扣之相關物品,我目前總共已 經賣出20件左右,營業總額大約1,200元等語(見警卷第4頁),並主動交付1,200元款項予警方扣案,且扣案之商品均經鑑定認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可參,堪認上開款項應係被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對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至其餘扣案之300元款項,則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此有橋 頭地檢署113年10月21日橋檢春列113聲沒154字第11390510610號函在卷可參,而無從推認此部分款項亦屬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而不得對之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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