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M-113-單聲沒-87-202411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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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瓊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3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瓊雯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15013號、第1501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本案執行卷宗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分別仿冒各編號所示商標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保二刑三字第1120010459號卷第23至30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保二刑三字第1120010459號卷第31至44頁)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開扣案仿冒商標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遊戲機) 13台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19年7月15日 115年10月15日 118年8月15日 113年3月31日 115年10月15日 114年11月15日 116年2月28日 121年10月31日 118年7月31日 2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遊戲機)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