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TDM-113-單聲沒-89-202411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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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ELINE」商標圖樣之皮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心蕙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因偵辦上開案件,扣得仿冒「CELINE」商標圖樣之皮包1件,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告訴人蘇瑛惠前向IG帳號「italia_37」之人購入上 揭皮包,惟該IG帳號申設之名義人楊心蕙因犯罪嫌疑不足,經上述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又上揭皮包經鑑定認屬仿冒商標物品等情,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CELINE鑑定能力證明書存卷可佐,足認上揭皮包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揭皮包,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