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M-113-單聲沒-95-20241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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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 沒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隆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3795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鐵鎚1 支,係受刑人所有並為其犯罪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毀棄損壞案件,因告訴人龍富電子遊戲場 業即詹秀娥、為楓娛樂商行即林雅萍撤回告訴,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37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堪以認定。而該案所查扣之鐵鎚1 支,為受刑人所有,且係其犯該案毀棄損壞犯行時所用之物,業據受刑人於該案警詢時自承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4568400 號卷第4 頁),從而,扣案之鐵鎚1 支為受刑人為毀棄損壞犯行之犯罪工具,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不能追訴受刑人,惟此是因法律上原因所致,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鐵鎚1 支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 第2 項本文、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