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TDM-113-審交易-1097-2025020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素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素吟因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素吟於民國112年7月20日發生本件車禍事故, 受有多處損傷、嚴重頭部外傷、多處顱內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肝臟撕裂傷、右側肋骨骨折、右側尺骨及橈骨骨折,而全身癱瘓、無法言語及溝通之重傷害,被告就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於114年2月3日函覆本院關於被告於上開事故後即呈現昏迷、呼叫無反應,四肢無法活動,接受居家醫療照護已超過1年,最近一次於114年1月20日該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告進行居家照顧,於診察期間被告仍呈現意識不清,對呼叫無反應,雙腳有時可自行移動等情形。堪認被告現確已因心神喪失,無法理解訴訟意義正常為自己答辯,亦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被告於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