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TDM-113-審交易-1169-20250115-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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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鎂暳 選任辯護人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 洪士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劉鎂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具狀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