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M-113-審交易-390-20250102-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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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竣翔 姚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許竣翔、姚淑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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