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TDM-113-審交易-896-20250115-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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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欽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告訴人吳孟軒的傷勢,本院認尚有需釐清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