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M-113-審交訴-133-20241217-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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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林春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4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林春秀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 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林春秀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就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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