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TDM-113-審交訴-148-20250326-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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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忠倚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0樓(高雄○○○○○○○○)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忠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