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TDM-113-審交訴-82-20241203-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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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臻 輔 佐 人 即被告妹妹 鄭鈺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鈺臻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 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無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部分另由本院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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