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M-113-審交訴-99-20241212-2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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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建龍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臺南○○○○○○○○歸仁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建龍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建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無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