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M-113-審交附民-205-20241008-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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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NGO THANH GIAP(越南籍,中文名吳青甲) 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義安省黃梅市社瓊立鄉新海村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陳一課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44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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