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TDM-113-審交附民-221-20250326-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張雅金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李宥驊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鄭朱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52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宥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雅金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