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TDM-113-審交附民-282-20241204-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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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邱慧蘭 邱志輝 邱瑞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温俊國律師 被 告 陳勝文(已歿)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勝文被訴過失致死一案,經原告邱慧蘭、邱志輝 、邱瑞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死亡,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3人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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