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TDM-113-審交附民-326-20250117-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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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王高秋夜 訴訟代理人 王學成 王淑美 被 告 紀元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紀元棹之雇主 不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高秋夜對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被告紀元 棹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