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M-113-審交附民-382-20241021-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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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4號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2號 原告兼被告 林金國 葉淯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52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兼被告林金國、葉淯清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雙方 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復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雙方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