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M-113-審交附民-394-20241030-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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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李麗滿 被 告 莊明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原屬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所設之簡易程序,則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無言詞辯論程序,故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準此,若第一審法院已為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案件繫屬,則該案既已無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解釋上即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時,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並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四、經查,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稽。原告於該案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件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為憑,而該案業已判決確定,是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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