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TDM-113-審交附民-59-20250122-2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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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楊雅涵 高秀玲 被 告 莊伯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伯安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 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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