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TDM-113-審侵訴-29-20250210-1

字號

審侵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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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侵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 偵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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