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審原交訴緝-1-20241018-1
字號
審原交訴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瑜婷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辯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 偵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瑜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