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M-113-審原訴-14-20250102-1

字號

審原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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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沅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被 告 劉家富 劉振銘 歐育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鄭家沅、劉家富、劉振銘、歐育銘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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