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審原金易-14-20241018-1

字號

審原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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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峻鋐 選任辯護人 簡大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何峻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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