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M-113-審原金易-29-20250317-1
字號
審原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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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若僑 指定辯護人 李吟秋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4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寬富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2日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