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M-113-審易-1105-20241114-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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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若蘭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113 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已記載告訴人丙○○及 其前配偶甲○○對被告乙○○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名義,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附表,而此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充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之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件 受償情形 1 丙○○ 橋頭地院108年度橋小字第1690號判決 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3號 全數受償 2 丙○○ 橋頭地院109年度智字第2號判決 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4號 債權數額共1萬元(及利息),於110年3月22日時,僅受償3870元 3 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41號裁定 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5號 全未受償,於110年3月14日換發109年度司執字第056015號債權憑證 4 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8號裁定 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6號 全未受償,於110年3月14日換發109年度司執字第056016號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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