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TDM-113-審易-1136-2024110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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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權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施伯諺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國立高雄大學」(下稱高雄大學)學生,屬身心障礙人士,其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在高雄大學宿舍浴室摔倒受傷,因認該校提供予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及設備不足,乃向高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陳請及尋求媒體協助。嗣於「Dcard」網路平台張貼標題「令人傻眼的學校行政」之文章,表示休學2年後,學校無障礙環境仍未提升。詎被告呂權祐見該則文章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1年12月13日某時許,以網際網路連線至「Dcard」網路平台,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以暱稱「國立高雄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帳號張貼附表所示留言,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我有身心障礙!我!有!身!心!障!礙!!!媽的聽不懂身、心、障、礙這四個字是要我拿染色體出來給你看嗎!!!!!!!!是身心障礙讓我對教職員無能狂怒!!!!我有要付好嗎!!!!!!!!不要再說什麼罵教職員就是我的錯了!!!不是我願意的呀!!! !!Not I Wanted!!!!!!罵三小淦誰再用染色體洗我的版誰就準備去死啦!!淦紺榦汵淦倝!!!!!我要發瘋了我真的要發瘋了我要瘋了!!!!有身心障礙就夠、夠幸苦了,還要被你們這群鍵盤殺人魔不停殺我!!!!!贛我真的要崩潰了讓我去死啦贛淦簳!! !!!!肏你嗎!?!!!!FUCK!!SHIT!!!!!GOD DAMN!!!!!!!!靠北!!!!!!!!八嘎鴨洛!!!!!!!!!!!崩潰到快把世上所有髒話都罵出來、艮拎辣啊啊啦!拎ㄋ一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