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M-113-審易-1203-20250317-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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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因原本與正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案號記載「113年度訴字第1203號」之部分,應更 正為「113年度審易字第120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因電腦系統出錯而有如上開主文欄所示 應更正之情形,上開更正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