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TDM-113-審易-1341-20250103-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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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瑋 具 保 人 許浩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浩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祥瑋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 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許浩綜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橋頭地檢署113年7月10日訊問筆錄、報到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佐(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662號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7頁、第23頁、第29頁),嗣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662號起訴書起訴繫屬本院。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嗣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等情,此有本院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書各1份、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個人戶籍等資料2份在卷可參,而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表2紙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參考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另具保人許浩綜於辦保當日未帶證件,有簽立切結書(見上開偵卷第21頁),其上載明戶籍地址、居住地址均為「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4樓」,應認具保人是指定送達,故本院已對具保人合法通知,一併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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