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M-113-審易-1365-20241127-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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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紹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713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紹傑因傷害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嗣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居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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