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M-113-審易-1392-2025020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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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7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76號),嗣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丙○○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 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7月29日15時5分許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計174.1722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丙○○與馮志榮因另案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警方於111年7月29日15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00號前,對馮志榮執行拘提,發現丙○○在由馮志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經馮志榮同意搜索該車及丙○○同意搜索,當場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13年5月17日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包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被告到場,於113年5月17日0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被告丙○○被訴本案犯行,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98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8月18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檢察官依前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下稱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旗山分局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1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1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20日邢鑑字第1120034688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0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2次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係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 及施用毒品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無戒毒悔改之意,且無視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威脅,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且就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又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並考量被告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種植水蓮、月收入約新臺幣5、6萬元、未婚、無未成年子女、不需扶養他人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另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綜合斟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其等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即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另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公 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所犯本案各次犯行有關,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6.49公克,驗餘淨重36.44公克,純度約78%,驗前純質淨重約28.4622公克【淨重36.49公克*純度78%=28.4622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2、沒收銷燬。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7.58%(檢驗前毛重3.900公克、檢驗前淨重3.612公克、檢驗後淨重3.593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4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3.49%(檢驗前毛重1.917公克、檢驗前淨重1.598公克、檢驗後淨重1.57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15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9.65%(檢驗前毛重1.782公克、檢驗前淨重1.487公克、檢驗後淨重1.46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3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9.35%(檢驗前毛重3.476公克、檢驗前淨重3.138公克、檢驗後淨重3.113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9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53%(檢驗前毛重18.44公克、檢驗前淨重17.955公克、檢驗後淨重17.92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4.10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1.83%(檢驗前毛重11.165公克、檢驗前淨重10.688公克、檢驗後淨重10.66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7.677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7.43%(檢驗前毛重20.404公克、檢驗前淨重19.835公克、檢驗後淨重19.81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375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67%(檢驗前毛重37.255公克、檢驗前淨重36.388公克、檢驗後淨重36.36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8.62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8.24%(檢驗前毛重37.034公克、檢驗前淨重36.155公克、檢驗後淨重36.13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67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9.83%(檢驗前毛重37.437公克、檢驗前淨重36.565公克、檢驗後淨重36.53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53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8.48%(檢驗前毛重36.988公克、檢驗前淨重36.134公克、檢驗後淨重36.11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745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沒收銷燬。 1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1公克)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不予沒收。 14 三星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不予沒收。 15 夾鏈袋1包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不予沒收。 16 白色T恤1件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不予沒收。 17 灰色格子短褲1件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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