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M-113-審易-1563-2024120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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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明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4396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113年度簡字 第2666號),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辛明輝因與告訴人林玉芬 之胞姊林岱怜有口角爭執,竟萌生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7日21時50分許,駕駛其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下車後手持美工刀割破告訴人停放上址前之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後車輪,致令輪胎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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