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M-113-審易-1585-2025020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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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8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誠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建誠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提起公訴,並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之告訴人王思瑀具狀撤回告訴,考量被告被訴侵入住宅罪嫌部分,乃告訴乃論之罪,爰就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