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M-113-審易-1655-2024123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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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575號、113年度偵字第1468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28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於113年11月7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3年11月10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