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TDM-113-審易-683-20241203-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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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世能 羅建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89 號、113年度偵字第7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五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世能、羅建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