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審易-814-20241007-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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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81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8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昆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昆銘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 3年10月3日下午14時29分宣判,惟因颱風來襲,同年10月3日至4日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同月5日及6日則為假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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