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審易-845-2024100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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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財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 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榮財涉犯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 ,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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