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審易-915-2024100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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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9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岳陽 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15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4日上 午10時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