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M-113-審訴緝-23-20241128-1
字號
審訴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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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盛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6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盛葟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