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TDM-113-審訴-134-2024111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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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盟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盟偉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貳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黃盟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並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黃盟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為警查獲後,於警詢時供稱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於民國112年8月29日0時4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000號6樓之2之租屋處,向黃韋綸購買,並指認黃韋綸,同時提供其與黃韋綸之FACETIME對話紀錄予警調查,有被告112年8月30日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FACETIME對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考(見警一卷第18、20、23至27、35至45頁);嗣警方依其供述,於112年11月27日查獲其毒品上游黃韋綸到案,並經黃韋綸坦承有於112年8月間,於上開地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8月20日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130539112號函及所附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7、65至69頁),堪認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有供出毒品來源黃韋綸,並因而查獲黃韋綸之情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有施用、運輸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逾148.44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逾231.43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兼衡其坦承犯行,及持有之數量、期間,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粗工維生,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未婚,無子女,與父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就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段近似,罪質相同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違禁物(毒品)部分: 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16、17、19、20、22至24所示 米黃色粉末9包、編號11、12、14、15、18所示米白色粉末5包、編號3、4、6、9、10所示米白色粉塊狀5包、編號5所示米黃色粉塊狀1包,送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共計261公克,純質淨重共計148.44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60.67公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4所示煙捲4支,經抽驗2支,送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毛重0.747公克、0.72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5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二卷第55至59、103至104頁)。 ⒉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5至37、40至42及44所示之白色結晶1 7包,驗前淨重共計304.43公克,經抽樣編號26號1包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7.08公克,純度約76%,純質淨重約28.1808公克,驗餘淨重37.01公克,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共約231.36公克,驗餘淨重共304.36公克;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8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7公克,純質淨重約0.07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3日刑理字第1126063949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一卷第49至51頁)。 ⒊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示之植物1株,送鑑定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226公克,驗餘淨重0.12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55至59頁)。 ⒋上開毒品分別屬於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查獲之 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在其上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亦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9、43之白色結晶2包,經抽樣1包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共重約0.25公克;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6之一粒眠400顆,經抽樣2顆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約85%,驗前純值淨重共約1.95公克,驗餘淨重共64.76公克;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7、48之橘色粉末2包,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丁基原啡因,驗餘淨重共約0.613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3日刑理字第1126063949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一卷第50頁,偵二卷第55頁),然上開第三級毒品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並無關連,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至8、13、21、49至69、75至77所示 之物,固均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0至73所示之物,並非被告所有,且非供本件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其於偵查時供陳在卷(見偵一卷第13頁),復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與修正前刑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無庸再重複於被告定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行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黃盟偉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9至12、14至20、22至24所示之海洛因貳拾包(驗後淨重共計貳陸零點貳柒公克,含外包裝袋貳拾只),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4所示之海洛因香菸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黃盟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5至38、40至42、44所示之安非他命壹拾捌包(驗後淨重共計叁零肆點伍壹公克,含外包裝袋拾捌只),均沒收銷燬之。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黃盟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示之大麻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貳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120551838號卷 警一卷 2 高港警刑字第1130006848號卷 警二卷 3 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卷 偵一卷 4 橋頭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卷 偵二卷 5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34號卷 本院卷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 被 告 黃盟偉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盟偉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一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則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皆不得持有之,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8月14日或15日晚上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00號6樓之2(下稱鳥松區居所),以新臺幣(下同)56萬元,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小樂」之女子,購買附表編號1至6、9至12、14至20、22至24及74所示之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之。 ㈡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 8月29日0時40分許,在其鳥松區居所,以19萬元,向黃韋綸(所涉販賣毒品部分,業經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5075號提起公訴),購買附表編號25至38、40至42及4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之。 ㈢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 得附表編號45所示之大麻,而非法持有之。嗣經警偵辦黃盟偉販賣毒品案件,於112年8月29日17時許,持搜索票至黃盟偉位於高雄市○○區○○○巷0○00號6樓之2居所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黃盟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坦承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物,除編號70至73所示之物外,均為其所有之事實。 ②坦承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至12、14至20、22至24及74所示之海洛因,均為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述時、地購買並持有之事實。 ③坦承扣案如附表編號25至38、40至42及4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述時、地購買並持有之事實。 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5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 員警於上開時、地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7所示之物之事實。 3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5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①扣案如附表編號1、2、16、17、19、20、22至24所示米黃色粉末檢品9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44.15公克,純質淨重79.74公克之事實。 ②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14、15、18所示米白色粉末檢品5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5.13公克,純質淨重7.57公克之事實。 ③扣案如附表編號3、4、6、9、10所示米白色粉塊狀檢品5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83.94公克,純質淨重50.53公克之事實。 ④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米黃色粉塊狀檢品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7.78公克,純質淨重10.6公克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3日刑理字第1126063949號鑑定書 ①扣案如編號25至37、40至42及44所示白色晶體,隨機抽取編號26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7.08公克,純度約76%,純質淨重約為28.1808公克,推估編號25至37、40至42及44所示白色晶體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1.36公克之事實。 ②扣案如編號38所示白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7公克,純質淨重約為0.07公克之事實。 5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①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植物1株,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前淨重0.226公克之事實。 ①扣案如附表編號74所示菸捲,經抽驗2支,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毛重分別為0.747公克、0.725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嫌;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二十公克以上罪嫌;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三罪嫌間,犯意不同,行為有異,請分論並罰。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至12、14至20、22至38、40至42、44及7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或抽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等情,亦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查,俱如前述,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聖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鐘玉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2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3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4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5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6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7 白色粉末 1包 黃盟偉 未檢出毒品反應。 8 米黃色粉末 1包 黃盟偉 未檢出毒品反應。 9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0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1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2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3 白色粉末 1包 黃盟偉 未檢出毒品反應。 14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5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6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7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8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19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20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21 米黃色粉末 1包 黃盟偉 未檢出毒品反應。 22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23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24 海洛因 1包 黃盟偉 25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26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27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28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29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0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1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2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3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4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5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6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7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8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39 白色結晶 1包 黃盟偉 僅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總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另由報告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沒入銷燬之,併此敘明。 40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41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42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43 白色結晶 1包 黃盟偉 僅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總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另由報告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沒入銷燬之,併此敘明。 44 安非他命 1包 黃盟偉 45 大麻 1包 黃盟偉 46 一粒眠 400顆 黃盟偉 驗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且總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另由報告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沒入銷燬之,併此敘明。 47 丁基原啡因粉末 1包 黃盟偉 同上。 48 丁基原啡因粉末 1包 黃盟偉 同上。 49 不明粉末(未檢出毒品成分) 1罐 黃盟偉 未檢出毒品反應。 50 咖啡因粉末 1罐 黃盟偉 同上。 51 不明粉末(未檢出毒品成分) 1罐 黃盟偉 同上。 52 殘渣袋 10個 黃盟偉 53 使用過針筒 2支 黃盟偉 54 未使用過針筒 4支 黃盟偉 55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黃盟偉 56 咖啡包包裝袋 1批 黃盟偉 57 咖啡因粉末 1瓶 黃盟偉 未檢出毒品反應。 58 分裝袋 1批 黃盟偉 59 電子磅秤 5台 黃盟偉 60 壓模器 5組 黃盟偉 61 油壓器 1組 黃盟偉 62 封口器 1台 黃盟偉 63 果汁機 1台 黃盟偉 64 玻璃球 3顆 黃盟偉 65 尖頭吸管 3支 黃盟偉 66 新臺幣 20萬元 黃盟偉 67 Vivo牌行動電話 SIM卡: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盟偉 68 三星牌手機 1支 黃盟偉 69 Iphone牌行動電話 IMEI: 000000000000000 1支 黃盟偉 70 空氣衝鋒槍 (含彈匣1個) 1把 綽號「阿生」之人 71 瓦斯鋼瓶 4個 綽號「阿生」之人 72 鋼釘 1盒 綽號「阿生」之人 73 彈殼 1個 綽號「阿生」之人 74 海洛因香菸 4支 黃盟偉 75 Iphone牌行動電話 SIM卡:0000000000 IMEI: 000000000000000 1支 黃盟偉 76 米黃色粉末 1包 黃盟偉 112年8月30日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120551838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25,未檢出毒品反應。 77 攪拌器 1台 黃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