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TDM-113-審訴-161-20250210-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健新 吳建霖 廖昱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815號、第18078),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胡健新、吳建霖、廖昱武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