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M-113-審訴-198-20241118-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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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君城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方君城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