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M-113-審訴-207-20250120-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吉榮 王訓傑 上一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吉榮、王訓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